#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20〕28号；**成文日期**：2020-06-24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20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相关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的适用时间，对《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中的通知事项第二项修订如下： 一、将“对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中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修改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 二、将“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中的“自2020年7月1日起”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20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