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22〕3号；**成文日期**：2022-01-12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05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现将《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和《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和财关税〔2019〕15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中有关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规定调整如下： 一、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免税店 已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含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的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的情形，下同）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下同）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延长免税店招投标时确定的经营期限，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长2年。延期后的经营期限可超过10年。 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的延期协议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签署。签署延期协议后，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二、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但尚未完成招标的免税店 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招标工作，可不受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招标的时间限制，但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标。 三、未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免税店 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免税店，继续由口岸所属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批准。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