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株式会社征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85）财税油政字第26号；**成文日期**：1985-10-18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192987/content.html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分局： 你局（85）财税油津字第13号文“关于对×××株式会社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根据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特点，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一个工地"一语，在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作业中，是指一个海域（如渤海、南黄海、南海东部、南海西部）。一个公司在同一海域连续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不管其作业发生在海上还是在陆上，都可连续计算其作业的日期，确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但是，两个作业项目之间间隔时间6个月以上的（不含6个月），可以不再连续计算其作业的日期。 二、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为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提供服务项目"一语，是指该款列举的直升飞机运输、船舶运输、材料供应以及与这三种服务相类似的服务项目。 三、×××株式会社在渤海海域的经营活动，应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在华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