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办关税〔2020〕95号；**成文日期**：2020-11-20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168/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经公司改制并更名，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自2019年4月14日、2020年8月7日起，可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继续享受进口税收政策。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