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综〔2010〕97号；**成文日期**：2010-11-03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194198/content.html

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广东省（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最近，财政部驻一些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反映，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等一些具体政策仍不尽明确，给基金征收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基金应征尽征，提高征管效率，对企业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基金，不再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直接征收，改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并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月征缴。具体征缴方式、时间和程序，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执行。 二、财综[2009]90号文件已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应按此规定对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不得免征。 三、对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目前为24家）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部销售电量，均应计征基金，自2010年1月1日起至今尚未计征基金的，应足额补征。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财综[2009]9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也不得擅自减免基金。凡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