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7〕18号；**成文日期**：2017-03-15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194722/content.html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水利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财政部备案。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调整或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2017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