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ensp;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成文日期**：2023-06-30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7350/content.html

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四、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