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ensp;海关总署&ensp;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成文日期**：2023-08-22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1520/content.html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