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ensp;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23〕15号；**成文日期**：2023-08-18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2308/content.html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称服贸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向北京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6个月内，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七、本通知适用于2024年至2025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附件：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