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成文日期**：2021-02-19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154/content.html

为更好满足边境少数民族生活消费，现将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xls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