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成文日期**：2023-09-22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4565/content.html

为继续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