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成文日期**：2021-12-30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060/content.html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