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成文日期**：2023-01-09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1984/content.html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