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21〕27 号；**成文日期**：2021-05-19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0787/content.html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推动新疆发展，现就新疆困难地区以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二、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四、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目录》。 六、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以下简称《2016版目录》）范围内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如属于《目录》与《2016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再享受财税〔2011〕53号和财税〔2011〕11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如属于《目录》与《2016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七、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时，可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