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成文日期**：2023-08-02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0451/content.html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