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7〕29号；**成文日期**：2017-03-31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55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