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7〕92号；**成文日期**：2017-12-25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496/content.html

吉林、江苏、安徽、河南、江西、广东、四川、西藏、陕西、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现就下达201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7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63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 　　二、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免税车辆指标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 　　三、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四、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01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xlsx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