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7〕93号；**成文日期**：2017-12-25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494/content.html

河北、吉林、安徽、江西、湖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按照“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相关政策规定，现就下达201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税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2017年申请的97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 　　二、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免税车辆指标、免税车辆型号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照片及专用车证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 　　三、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相关规定，为购车单位办理退税。 　　四、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五、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01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docx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