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成文日期**：2024-04-17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23339/content.html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二、本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四、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五、下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