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成文日期**：2020-04-09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224/content.html

为支持筹办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以下统称杭州亚运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组委会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亚洲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统称亚奥委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七、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八、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九、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十、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组委会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 十一、对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亚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核确定。 十二、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亚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时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三、上述税收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