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成文日期**：2021-02-04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156/content.html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1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