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成文日期**：2019-04-10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318/content.html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四、各地扶贫办公室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当地“目标脱贫地区”具体范围，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