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成文日期**：2019-04-02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324/content.html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