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文件信息**：
-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部门联合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
- 成文日期：2026年8月28日
- 施行日期：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6年8月28日）
- 时效状态：现行有效
- 官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 存档日期：2026-08-29

## 正文

为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限售股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本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可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本公告实施前，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且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本公告实施后，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三、**纳税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或者小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税款。

**四、**本公告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称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实施前，挂牌公司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原始股，在本公告实施后，通过公开发行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原始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6年8月28日

## 说明

本公告统一规范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口径：明确限售股范围（含解禁日后孳生送转股）、成本原值申报与调整规则、未申报情形下证券机构预扣预缴规则（全额20%预扣、15%核定成本原值两档）、纳税人清算申报及多退少补机制，并明确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交所上市公司原始股参照执行。关联文件：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1〕108号。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52027/content.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