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19〕52号；**成文日期**：2019-12-17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25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修订如下： （一）删除通知附件第五条第1项中“，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二）删除通知附件第六条中“和涉及的进口税款”。 （三）修改通知附件第十条第二段中“免税额度内”为“范围内”。 （四）删除通知附件附1“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中“免税进口物资额度：”。 （五）删除通知附件附2第3条中“，申请免税进口金额、免税税款”。 （六）删除通知附件附2表1和表2中“进口数量、进口金额、进口税额”三列，删除“注：进口金额货币单位：万美元；进口税额货币单位：万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