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17〕19号；**成文日期**：2017-07-21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520/content.html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xls 　　　　　2. 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xls.xls 　　　　　3. 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xls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