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成文日期**：2025-10-17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3708/content.html

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