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可享受返税政策进口天然气数量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19〕12号；**成文日期**：2019-03-21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328/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的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对上述政策中部分项目进口天然气的年度进口规模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浙江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调整为700万吨/年，将唐山液化天然气项目、天津液化天然气项目、广西液化天然气项目、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气项目、上海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调整为600万吨/年。 　　二、浙江液化天然气项目、唐山液化天然气项目、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气项目、上海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2018年度进口量分别为547.2万吨、546.6万吨、353.5万吨、398.5万吨。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