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成文日期**：2026-07-16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51171/content.html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现将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五、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六、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七、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见附件1，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pdf 　　　　　2.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