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18〕35号；**成文日期**：2018-10-17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39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天然气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新增加浙江舟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新奥（舟山）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8年8月7日。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山东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由300万吨/年调整为600万吨/年。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