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成文日期**：2020-06-29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196/content.html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称离岛免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公告所称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三、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四、本公告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五、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六、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七、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协助违反离岛免税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旅行社、运输企业等，给予行业性综合整治。 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规定销售免税品，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 八、离岛免税政策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离岛免税店销售的免税商品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相关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九、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2012年第73号、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5号、2017年第7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158号、2018年第17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