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成文日期**：2021-05-12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096/content.html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