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成文日期**：2022-10-02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1994/content.html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三、关于适用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四、关于计税价格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五、关于进、出口政策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10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