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21〕44号；**成文日期**：2021-10-29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07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现将“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第一批免税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条执行。 二、出版物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五条执行。 附件：“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