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26〕23号；**成文日期**：2026-02-28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8026/content.html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长沙、南宁、昆明、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 　　为支持办好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现就“十五五”期间相关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以下称中蒙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称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以下称中俄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以下称中非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称东盟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称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国际藏毯展区）（以下称青洽会·藏毯展区）、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以下称中阿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以下称亚欧博览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五、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各展会承办单位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六、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中蒙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亚欧博览会，以及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东北亚博览会、中阿博览会。 　　附件：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