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12〕4号；**成文日期**：2012-01-17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11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xls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