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预〔2009〕347号；**成文日期**：2009-07-31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488/content.html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对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境内委托进口石脑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后，可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以下简称返税)。 　　二、进口石脑油时间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时间为准。 　　三、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四、生产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30日内到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请备案，并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分别记录进口、购买国产、自产的石脑油数量和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 　　五、专员办负责审核生产企业申请返税的进口石脑油是否全部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原料，且生产出产品，并在确认无误后向申请的生产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即石脑油用途证明)。 　　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备案及审核具体办法依照《进口石脑油备案审核工作规程》(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六、生产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不予办理返税： 　　(一)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备案和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的，进口的石脑油全部不予办理退税。 　　(二)将进口的石脑油转售给其他企业的，转售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三)将进口石脑油用作其他用途的，用作其他用途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七、生产企业取得所在地专员办出具的审核证明后，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向纳税地海关申请返税，由海关按照程序上报财政部批准。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办理。 　　八、生产企业取得进口环节消费税返税款后，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部门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返税款的，应及时追回所返税款，并移交财政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进口石脑油备案审核工作规程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进口石脑油备案审核工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职责及程序 　　(一)备案。 　　生产企业申请返还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应准备以下材料到所在地专员办提请备案：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类型说明(分为单一型生产企业和复合型生产企业，单一型生产企业是指仅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复合型生产企业是指生产但不限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 　　3．企业生产概况，具体包括本企业生产的乙烯、芳烃类产品目录及产品说明，石脑油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投入产出比、石脑油的其他用途、财务核算办法； 　　4．《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见附1)。 　　年度终了以及企业进口的石脑油用途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到专员办重新备案。 　　(二)申请审核。 　　在申请返税前，生产企业应向专员办报送以下审核申请材料： 　　1．申请返税文件； 　　2．《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见附2，一式四份)； 　　3．购货合同、进口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商务部出具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明细表》(见附3)； 　　6．《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7．产品销售明细表及销售收入明细账(原件及复印件)； 　　8．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 　　9．专员办审核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专员办职责及程序 　　(一)受理。 　　专员办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在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并区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要件齐备的申报企业，专员办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并要求申报企业填写《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登记表》(见附4)； 　　2．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材料；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告知无法受理的理由，并及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 　　专员办应在收取企业报送的申请审核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原则上以书面资料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已经全部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2．税款缴纳人与申报人是否一致； 　　3．对单一型生产企业，要审核企业对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存在转售行为； 　　4．对复合型生产企业，要审核申请返税的进口石脑油是否用于除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之外的用途； 　　5．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规格等； 　　6．专员办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出具审核意见。 　　专员办审核确认无误后，应由经办人员在《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退还申请企业，并抄送财政部(预算司和监督检查局)。 　　(四)资料保管。 　　专员办应建立审核统计台账，分户逐笔登记，妥善保管以下审核材料并按长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1．企业申报的全部申请审核资料； 　　2．经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3．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附：1．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jpg 　　2．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jpg 　　3．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明细表.jpg 　　4．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登记表.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