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15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执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15〕38号；**成文日期**：2015-09-14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900/content.html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自2015年5月10日起取消了农业部“农业种子种源进口免税审批”和国家林业局“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审核”事项。为使进口种子种源免税计划政策在执行中符合国发〔2015〕27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5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5〕9号）执行方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5月10日及以后，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调整后的表格，在对动植物苗种进（出）口、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的同时，标注确认所进口的品种和数量是否符合财关税〔2015〕9号文件规定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对可转让和销售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在“最终用途”栏内标注“可转让和销售”。 　　调整后的表格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具体名称及格式详见附件1、2、3。进口单位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严格按照免税品种、数量、最终用途向海关申报进口种子种源。 　　二、进口单位取得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签发的上述机打表格并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海关可受理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上述进口单位进口的符合免税范围的种子种源，已经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在2015年12月31日前，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口种子种源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4）向海关提出退税申请，海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后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逾期未提出退税申请的，不予退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docx 　　　　　2．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docx 　　　　　3．国家濒管办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确认表.docx 　　　　　4．进口种子种源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docx        抄送：国务院审改办。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0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