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14〕67号；**成文日期**：2014-12-26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990/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2014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38.82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37元/立方米。 　　二、2014年7-9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35.14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1.24元/立方米。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