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14〕37号；**成文日期**：2014-07-02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04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精神，现就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批对国内完全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进口热扎板、冷扎板、窄带钢、棒线材、型材、钢铁丝、电工钢等78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自2014年7月31日起，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2014年7月3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二、上述政策措施适用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2014年7月31日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附件所列产品加工贸易的企业暂予以除外。    　 特此通知。    　 附件：首批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产品清单.docx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