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14〕54号；**成文日期**：2014-08-28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028/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适当延长《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中首批取消78个税号钢材产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政策的过渡期。即：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