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16〕42号；**成文日期**：2016-08-31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67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鼓励部分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提升我国航运安全水平，国务院批准调整完善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可选择国内任一船籍港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二、进口单位可在2016年10月31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3月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交通运输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由进口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