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11〕31号；**成文日期**：2011-08-08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15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陆上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和中外合作开采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本通知所附管理规定的附1《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继续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具体管理规定见附件2）。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批准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税。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自营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中外合作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税收，上述进口物资均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1.享受特定地区政策的地域范围.xls 　　2.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管理规定.docx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