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11〕32号；**成文日期**：2011-08-08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427/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本通知所附管理规定的附1《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继续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具体管理规定见附件1）。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批准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规定免税。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税收，并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六、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项目清单详见附件2）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原材料，可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附件：1.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docx 　　　　　2.中外合作老项目清单.docx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