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11〕63号；**成文日期**：2011-10-19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14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延长至“十二五”末。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船龄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可选择国内任一船籍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及相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各类进口船舶的船龄范围为：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的船龄为4—12年，散货船、矿砂船等的船龄为6—18年，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液化石油气船、散装水泥船等的船龄为9—20年，上述船龄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2007年7月1日的年限。同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各类进口船舶还应符合旧船舶进口的相关要求。     三、进口单位可在“十二五”期间每年3月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交通运输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由进口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