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1994）财税字第46号；**成文日期**：1994-07-04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576/content.html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