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会〔2004〕15号；**成文日期**：2004-10-22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968/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客观要求     在我国，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全国各类企业总数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因此，《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对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面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督促小企业依法建账，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核算盈亏，正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作为纳税调整的基础，对于没有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或者账目严重混乱的小企业，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三、小企业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小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是《会计法》赋予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小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并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从2005年1月1日起，结束旧账，建立新账，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四、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在本地区内形成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氛围。各地财政部门在实施本地区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时，应当将其纳入继续教育内容，使广大小企业会计人员全面了解该制度的内容，掌握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和方法。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采用必要的方式，要求会计中介机构了解和熟悉《小企业会计制度》，使其在接受执行该制度的小企业委托进行审计服务过程中，以该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五、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做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本地区小企业的贯彻实施。认真监督小企业依法建账和会计核算情况，促进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