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6〕123号；**成文日期**：2016-11-16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642/content.html

江苏、安徽、山东、重庆、西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6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24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docx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