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6〕102号；**成文日期**：2016-09-18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668/content.html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6年311辆森林消防指挥车、222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119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7年10月31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1.2016年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docx 　　　　　2.2016年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docx 　　　　　3.2016年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docx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