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5〕134号；**成文日期**：2015-12-29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828/content.html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76号）的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2015年申请的159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免税车辆型号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照片及专用车证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购车单位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2015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docx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9日
